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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?

索引号:zjj -/2023-1026001 公文目录: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: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成文日期:

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县城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(不含20平方米),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0元(含6000元),家庭拥有车辆购置价格单辆不高于15万元,家庭资产累计购置金不高于40万元(包括车辆、车库、摊位、商铺等),工商登记个人出资或投资入股不高于50万元,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群体:

(一)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人口,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,且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家庭;

(二)本辖区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单身人士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双柏户籍退休职工;

(三)在县城建成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;

(四)在县城建成区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;

(五)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、个体工商户;

(六)县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(参照双柏县出台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文件执行)、异地来双支教教师及挂职干部;

(七)受灾群众、棚户区改造居民、移民搬迁、县级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无房或住房暂时困难的家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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